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

請問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有幾種?另外,所謂的「發起人」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?

設立股份有限公司(可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):
  1. 發起設立: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
  2. 募集設立: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,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,公開招募。

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、三項所規定,發起人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人,財團法人、公益社團法人,不得為發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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